巴菲特合伙契约1956
签署人兹保证,即日起建立有限合伙关系,具体如下:
1:合伙公司名称为:BUFFETT ASSOCIATES,LTD。
2:本合伙公司的业务是为合伙人账户买卖股票、债券、其他证券、商品以及从事其他投资活动。
3:主要营业地点是内布拉斯加州道格拉斯县奥马哈。
4:普通合伙人GP 是:Warren E.Buffett
有限合伙人LP 是:Charles E.Peterson,Jr.
Elisabeth B.Peterson.
Doris B.Wood. TrumanS.Wood.
DanielJ.Monen,Jr.
William H.Thompson.
Alice R.Buffett.
以下统称为有限合伙人。
5:本合伙公司存续时间为1956 年5 月1 日至1976 年4 月30 日,除非按照合伙人协议或内布拉斯加州法律规定提前终止。
6:每位有限合伙人投入的资金数额如下:
有限合伙人
投入资金金额
净利润分成比例
家庭关系
Charles E.Peterson,Jr.
1/42
沃顿商学院室友:查克·彼得森
Elisabeth B.Peterson
25,000
5/42
彼得森母亲:伊丽莎白·彼得森
William H.Thompson
25,000
5/42
岳父:威廉·汤普森
Alice R.Buffett
35,000
7/42
姑姑:爱丽丝·巴菲特
Doris B.Wood
5,000
1/42
姐姐:朵莉丝·伍德
Truman S.Wood
5,000
1/42
姐夫:杜鲁门·伍德
Daniel J.Monen,Jr.
5,000
1/42
发小:丹尼尔·莫奈/律师
7:有限合伙人并未就追加投资达成协议。
8:除合伙公司终止时间已到或有限合伙人退出以外,关于返还有限合伙人投入资金的时间并未达成协议。
9:每位有限合伙人按其投入的资金数量分享利润或其他收益,具体分配方法如下:
合伙公司按照每年12 月31 日有限合伙人资金账户余额,
支付4%的利息
,有限合伙人资金账户余额以合伙公司根据当年业务提交的
美国联邦所得税税单上显示的金额为准,
上述利息记为合伙公司的费用
。
截止到1956 年12 月31 日的利息支付方式为向每位有限合伙人按照其初始投资资金支付2%的利息,不再另行支付利息。此利息支
出记为当期合伙公司费用。
此外,每位有限合伙人均应分享合伙公司的综合净利润,即合伙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到任意时间为止所获得的净利润,分成比例如下:
Charles E.Peterson,Jr.:1/42;Elisabeth B.Peterson:5/42;William H.Thompson:5/42;Alice R.Buffett:7/42;Doris
B.Wood:1/42;Truman S.Wood:1/42;Daniel J.Monen,Jr.:1/42;
10:有限合伙人无权将投资资格受让给他人。
11:有限合伙人无权准许增加其他有限合伙人。
12:有限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优先级。
13:若普通合伙人身故、退休或精神失常,其余合伙人无权继续经营合伙公司。
14:除获得投资回报外,有限合伙人无权要求并获得其他资产。
签署日期:1956 年5 月1 日
签署人:(签名)
备注:
巴菲特以纽曼-格雷厄姆模式为基础成立合伙公司,但他无法忍受合伙人因股票下跌带来的批评,所以邀请家人和信任他的朋友加入
可以获得长久期的资金。沃伦出卖的是主意而不是资本,象征性只投入100 美元。收费公式:4%以上收益,沃伦占50%。同时他同意
承担任何损失的25%。由于是家庭成员和至信朋友,一旦投资出错,他们不会撤资,但他实际上是提供了无限连带责任。